山东交通学院研究生合作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研究生合作培养基地是实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保障,也是“产学研一体化”合作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形式。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合作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合作培养基地由学校或二级学院与相关单位协商共同建立。合作培养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循“按需设立、切实可行、职责明确、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研究生合作培养基地的设立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合作培养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作培养基地的主要业务能满足相关领域或培养方向的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和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在区域内具有一定的行业代表性。
(二)合作培养基地有一定数量能够胜任研究生实践指导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适合研究生培养的科研条件和项目。
(三)合作培养基地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研究生和拓展合作范围的潜力。
(四)合作培养基地有完善的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制度,场所与设施能满足研究生基本生活、学习、工作的需要。
(五)合作培养基地具有一定的承载能力,每年承担至少5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
第四条 研究生合作培养基地设立程序:
(一)二级学院与拟建合作培养基地的有关单位进行初步协商与沟通,向学科与研究生处提交《山东交通学院研究生合作培养基地申请表》,并草拟协议书。
(二)实地考察。由学科与研究生处、二级学院组织相关人员到拟设立研究生合作培养基地进行必要的考察和进一步磋商。
(三)签订协议。根据实地考察结果二级学院拟定正式协议及其相关附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学校与研究生合作培养基地依托单位签定协议书。
(四)挂牌设立。学校与合作培养基地依托单位签定协议书后,向合作培养基地依托单位授予“山东交通学院研究生合作培养基地”铜牌。
(五)信息服务。学科与研究生处和二级学院在网站上公布正式成立的研究生合作培养基地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 研究生合作培养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与研究生合作培养基地分别指定人员作为研究生专业实践环节的联系人,负责落实研究生专业实践活动计划、安排指导教师、专业实践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合作培养基地根据协议书的规定,提供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活动期间所需的生活、学习、工作设施。
第七条 学校聘任合作培养单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一定学术水平或技术专长的专家学者作为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校外导师应认真做好指导工作,指导研究生积极认真参与实践环节,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 学校与合作培养基地根据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研究生实践过程的规范化管理。二级学院与合作培养基地之间应建立定期交流制度,研究解决研究生实践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探索创新工作方式等。
第九条 研究生从学校到合作培养基地的往返交通费、校外指导教师的指导费等由学科与研究生处、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培养基地依托单位共同协商解决。合作培养基地可以根据研究生的工作情况和单位经济状况给予研究生一定的实践劳动补助。
第十条 学校定期组织对培养基地进行检查考核,对未能履行协议内容的培养基地,学校将取消研究生合作培养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合作培养基地的选择设立,应与研究生就业结合起来,努力建立校企合作培养、合作就业的培养用人机制。
第十二条 对协议到期的培养基地,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者取消研究生合作培养基地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