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须持《山东交通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中要求的相关证件,按规定时间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培养单位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时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入学手续的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学科与研究生处批准,可不注册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学校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审查合格后,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持研究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二级学院报学科与研究生处备案,才能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不超过2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按旷课处理。二级学院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将研究生注册情况报学科与研究生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勤、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研究生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时间在1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报所在二级学院备案;请假时间在2至4周者,导师签字、所在二级学院审批后报学科与研究生处备案。请假时间在4周以上应办理休学。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校者,均按旷课处理,并按《山东交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本学科(领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考核,考核成绩归入研究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
成绩采用百分制表示,考查成绩可采用四级制表示。研究生学位课必须考试,选修课程可以考试或考查。专业实践、学术活动等其他教学环节按其考核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安排在课程结束后进行,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
如研究生缺课时间超过该门课程总课时的1/3;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师要求的课程论文、报告、作业、实验等;或存在思想品德败坏,不尊重教师等行为的,严重的取消其课程考试资格,考试成绩记零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按照《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研究生对个人成绩如有异议,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向二级学院提出成绩查询书面申请,由学科与研究生处组织有关教师对成绩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需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经二级学院、学科与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给予一次考试机会;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者、无故旷考者,经教育表现良好的,由本人申请,学科与研究生处批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合格)者须补考,补考成绩不计平时成绩,以考核实得成绩记载,并加相应标注。经补考仍不及格(不合格)者不能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辨,给予半年课程重修时间,待课程补考合格后,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研究生可以申请选修学校其他学科(领域)培养方案中开设的课程。选修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校支持研究生参加创业活动,鼓励二级学院建立创业档案,设置创业学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被我校相同专业方向录取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研究生入校后对其开展科学道德、学风建设专题讲座活动,加强学生的诚信意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硕士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学科(领域)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科(领域)。如因学科(领域)调整、指导教师离岗以及其他某种特殊原因,必须转学科(领域)的,一般应在入学后3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转出和转入学科(领域)所在二级学院和导师同意,经学科与研究生处审核,学校行文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办理,一般不得跨学科门类。
研究生调换学科(领域)之后,必须按照调换之后的学科(领域)培养方案重新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学科(领域)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和学科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转学者由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征得转入单位同意,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报省教育厅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外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需征得我校导师及二级学院同意,政治、业务、健康等审查合格,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规定标准学制为3年,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研究生休学以1年为期限,研究生在学期间累计休学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研究生因身心健康状况确需休养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因创业提出分阶段完成学业的;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一学期因私请假累计超过4周者。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填写《山东交通学院研究生休学申请表》,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学科与研究生处批准。因病休学的须同时提供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创业申请休学,须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科研究生处,休学期限原则上为1年,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弹性学制时限内。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弹性学制时限内。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单位或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九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当离校治疗,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相关手续。因病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提供学校指定医院提供的康复证明;研究生创业休学申请复学者须提供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学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报学科与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复学。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复学研究生随下一年级上课并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不再单独为其安排授课。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或者未达
到培养要求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审核批准的;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需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填写《山东交通学院研究生退学审批表》,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科与研究生处;其他退学情形的,由二级学院提出拟退学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经导师、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科与研究生处。
第三十四条 对研究生作退学处理,须经过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送达本人,并由研究生本人在退学决定送达通知书上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研究生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二级学院以留置方式送达;研究生已离校的,二级学院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二级学院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决
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程序见《山东交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或公告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学院指定人员为其办理。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至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退学研究生须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学校视其自动退学。
第三十八条 退学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本学科(领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研究生毕业并并在其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本学科(领
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但未通过学位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准予研究生结业,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准予结业的研究生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学科与研究生处同意,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并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在标准学制规定的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业的,应在第六学期的4月由本人提出延期完成学业的申请,经导师、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科与研究生处审批,但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待遇。
休学创业的全日制研究生,经学校认定后,其创业时间(1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达不到结业条件的,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对于退学研究生,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时,需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可提请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按时完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归 档
第四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人事档案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转寄。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形成的培养、实践、学位等档案由学科与研究生处暂时保存,研究生离校后由学科与研究生处向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交通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鲁交院研发〔2012〕15号文)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鲁交院发〔2018〕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