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激励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本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第二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待遇,按合同(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在职研究生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第三条 普通奖学金标准
普通奖学金每生每月320元,学校按上述标准每生每月下浮20元,用于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的部分报酬等。
第四条 普通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一)研究生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经本人申请,学科与研究生处批准,从注册入学当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普通奖学金。
(二)普通奖学金每月发放一次。学科与研究生处于每月10日左右向学校财务处提交当月的普通奖学金发放名单、金额和帐号等信息,财务处于25日前发放当月的普通奖学金,遇寒暑假或不可抗力,发放时间顺延。
(三)普通奖学金发放月数
普通奖学金按研究生注册学籍并在参加学校的教学和实践活动实际时间发放。
(四)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暂时停发普通奖学金:
1.研究生退学、休学者,从学校发文的次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休学研究生返校后在办妥复学手续的次月起恢复发放普通奖学金;在延长学业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2.研究生出国学习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第五条 普通奖学金从学校核拨的研究生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科与研究生处负责解释。